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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由头
今视网讯
连日来,本报接到南昌市多名车主的投诉电话反映:他们在南昌大部分露天停车场交费停车,当自己的车出现被刮破损坏、甚至被盗的情况下,停管中心便会拿出相关文件借口推脱,不肯进行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车位的收费问题,以及停放在露天停车场的看管问题,已经成为有车族与停管中心相互争议的焦点。有车族认为,既然停管中心收取了费用,就理应有保管车主财产的义务。而停管中心的负责人表示,收取的费用是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占道费,并不提供看管车辆的服务。
■社会反响
车主:
停车场存在一些问题
“街道挂个P牌就成了停车场,不仅收取车位费贵得吓人,在停车场出现被刮损的情况,看管人员还理直气壮的不当回事。”家住南昌市孺子路的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之所以花钱把车存放在停车场,就是想图个安全,防止车辆被盗、被损坏。而停车场只收钱,车受损了什么都不赔偿。
6日,记者对南昌市抚河路、八一桥、老福山等共8个街头停车场进行了调查。部分受访者向记者反映,露天停车场主要存在着:能看管就管,看管不了就不管;赔不赔等车丢了再说;要停就停,不停就算了等几种问题。有人就此调侃地说“车管费、车管费,管好车才能给你点小费。现在车都管不好了,为什么还要去交费?”除此之外,许多停车场规划乱,挤占人行道等现象也是市民反感的一大问题。
采访中,也有很多市民向记者反映了一个情况,南昌大部分商业停车场与露天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样,都是4~5元,为什么商业停车场能起到看管车辆的责任,而露天停车场却只是收费不看管呢?
停管:
车辆太多看不过来
根据调查了解到的露天停车场只管收费,不承诺对看管失误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部分车辆管理员向记者提出了他们的担心,他们认为,车辆看管很难界定,万一车子本来就是坏的,车主有意让车管赔偿容易吃哑巴亏。而一位南昌市负责老福山车辆管理的看管员告诉记者,“每天看管这么多车,根本就不可能每辆车都能看过来。”
界定难就可以逃避看管的责任吗?就此,记者采访了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中心的万国俊副科长,他告诉记者,收取的费用,只是占道费,不包括管理费在里面。这些钱要全部上交到给财政部门,用于市区道路的建设和修整,所以对丢车或损车情况不负责任。当问及商业停车场和其一样的收费标准,商业停车场要承担看管的任务,而其为什么不要时,万科长想了一会,表示难以回答。
政府声音
期待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街头临时停车收费却不能代看保管车辆,对此,南昌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曾收到多起类似投诉,焦点问题主要集中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上。从公平平等的角度看,停管中心的解释有点牵强。
该负责人认为,目前南昌街头的停车场主要是市管理中心负责收费,是一种类似于垄断的行业,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开发商进行投资,导致了目前街道停车场仍处于粗放式管理,而街道拓宽改造与规划停车位也出现了相互脱节,两者之间缺少统筹规划。因此,必须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同时,南昌市物价局陶局长表示,停车场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于道路两侧和公共设施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收费标准。但是,各种停车设施都必须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停管中心工作人员在收费标准之外,不能有乱收费的情况。除此之外,还可以实行一种计时制度,确保停管中心与车主的责任明确划分。
■专家观点
只收费不管理构成违约
针对广大车主反映的停管中心只管收费不对车辆负责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朱刚律师。他告诉记者,既然收取了车主的费用,停管中心就有看护车辆的义务。车主和停车场基于存放车辆的关系,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对于一些停车场自行设立的“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朱律师认为,这只是停管中心单方面免除义务和责任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关公平公正的原则。
基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朱刚还认为,车主将车子存放在停车场并交费,车主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停车场负有妥善保管存放车辆的义务,如果由于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毁损的情况,停车场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手记
通俗地说,街道停车场只管停车不管车,车管员只管收钱不赔钱,是否已经将“停车场”变成了“收钱场”?笔者认为,积极正视交通拥堵与停车难问题迫在眉睫,牢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停车场进行自我规范和完善,切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起自己的保管职责;排解市民滋生出的各种怨气,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是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当务之急。(刘强
徐隆林 付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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