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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七女烈士墓”被取土包工头野蛮掘毁、碎棺木、尸骨随处可见,墓碑不翼而飞的情景。
 2、原福州军区江西省生产建设兵团一团政委季福林
,在七位女烈士牺牲35周年之际,来到杂草丛生的“七女烈士墓地”祭拜的情景。(资料图)
核心提示
38年前,贾亚力、黄杏娟、钟晓裕、孙瑛华、刘淑兰、邹太秀、涂洪儿七位女战士在瑞昌市赛湖农场抢救国家财产时不幸牺牲,同年被福州军区追认为革命烈士,安葬在赛湖农场下属的直属大队一座名叫养鸡山的山坡上。上世纪七十年代,福州军区和江西省军区曾大力宣传七位女烈士的英雄事迹,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可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七位女烈士墓已无人管理,墓穴塌陷、杂草丛生,碑文模糊。特别是在2005年3、4月间,瑞昌市赛湖农场却发生了令烈士家属和人民群众十分心寒的事情,瑞昌市赛湖农场下属的直属大队在卖山给当地一包工头取土时,竟将这七位女烈士的坟墓野蛮掘毁,连尸骨也不见踪影。
心寒:女烈士墓遭野蛮掘毁
1969年7月21日,贾亚力、黄杏娟、钟晓裕、孙瑛华、刘淑兰、邹太秀、涂洪儿七位女战士在抢救国家财产时不幸牺牲,同年被福州军区追认为革命烈士,安葬在现瑞昌市国营赛湖农场下属的直属大队一座名叫养鸡山的山坡上,即原福州军区江西生产建设兵团一团团部对面杨柳湖畔的竹山上。
此后,福州军区和江西省军区曾大力宣传七位女烈士的英雄事迹,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1976年,福州军区江西生产建设兵团一团划转至地方管理,改名为国营赛湖农场。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因为赛湖农场经济的不景气,七位女烈士墓已经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墓穴塌陷、杂草丛生,碑文模糊。因此,在1996年,经在南昌的5位烈士家属的申请、省民政厅同意,烈士家属自费将南昌籍5位女烈士的部分遗骨移葬南昌(另两位女烈士墓一直在原地),但全部遗物及部分遗骨仍安葬在原墓地,留做永久性纪念。
然而,在2005年3、4月间,国营赛湖农场下属的直属大队在卖山取土时,将这七位女烈士的墓地掘毁,一时间,碎棺木、烈士尸骨随处可见,墓碑也不翼而飞。
烈士家属认为,国营赛湖农场下属的直属大队以及施工方野蛮掘毁烈士墓地,是严重亵渎烈士亡灵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烈士家属的感情,使他们家属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遗憾:因未列入县级保护 肇事者逃脱法律制裁
2月1日,记者来到瑞昌市赛湖农场就“七女烈士墓”被野蛮掘毁一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记者问道,七位女烈士生前为部队建设兵团战士,为抢救国家财产而牺牲,为何其墓地没有被管理保护好,却被当地施工取土的曾广圣、丁彦卿掘毁?
赛湖农场曹副场长解释说,瑞昌市赛湖农场是由原来部队建设兵团划转到地方管理的,一些档案资料缺失非常严重,像七位女烈士的资料,在赛湖农场场办很难收集齐全。加上农场经济条件差,根本没有经费和能力去维护这七位女烈士墓地。再说,农场老前辈老领导均已退休,后来到任的负责人根本不了解烈士情况。“如果不是这次‘掘毁事件’,我们甚至还不知道农场曾经出过七位女烈士。”
当记者问及农场对烈士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处理问题时产生的差旅费补助情况如何处理时,曹副场长说,他们农场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对烈士家属赔偿和补助方案。他们场部只是负管理失职之责,且如今已经按照烈士家属的要求重新建立了“七烈士纪念碑”。至于赔偿问题,还是要找掘毁墓地的当事人。
接着,记者来到了赛湖农场派出所,了解掘毁烈士墓地的当事人是否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赛湖农场派出所钟所长说,他们已于2005年9月26日对烈士家属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立案侦查,当时就对涉案的曾广圣、丁彦卿以“破坏名胜古迹罪”进行了刑事拘留,但因“七女烈士墓”没有被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在法律上就失去了刑事处罚的依据,于是在2005年10月2日,撤消了对曾广圣、丁彦卿二人的立案决定书,并释放了二人。
法律:“烈士墓地”不容侵犯 构成犯罪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是否有相关法规呢?
2月9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优抚处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可按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执行。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意义和建筑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自治州、市(地区、盟)级保护单位;县、(市、旗)自治县级保护单位。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像瑞昌市赛湖农场的这“七女烈士墓”,虽然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但其墓地建筑物所需维修费,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烈士家属应得到相应赔偿和补助
由于赛湖农场至今还没有具体的对烈士家属赔偿和补助方案,致使烈士家属意见非常大,烈士家属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呢?
记者采访了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建雄,他告诉记者,赛湖农场直属大队曾与曾广圣、丁彦卿二人事先签下了取土协议,在协议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取土区内坟墓迁移所有费用由曾广圣、丁彦卿二人承担。这也就充分说明,埋葬七位女烈士墓所在的山坡在取土之前,赛湖农场直属大队、曾、丁二人均应清楚该山坡上埋葬着革命烈士,如要取土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请和通知烈士家属,妥善迁移烈士墓。
然而,赛湖农场直属大队及曾、丁二人在未与烈士家属取得联系,并未经得上级部门同意迁移烈士墓地的情况下,野蛮掘毁烈士墓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对烈士家属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合理的补助。赛湖农场此后虽新立了“七烈士纪念碑”,但之前棺木、尸骨散落的场景,还是让烈士家属无法容忍,同时也构成了对亲人坟墓迁移的“知情权”的侵犯,在这方面,赛湖农场、直属大队及曾、丁二人,均应负有烈士家属的精神伤害赔偿责任。
烈属:企盼烈士墓尽快得到妥善保护
“七女烈士墓”被赛湖农场直属大队卖山取土掘毁后,引起了烈士家属的强烈不满,同时,也引起了省委、省政府及九江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指示赛湖农场按照烈士家属的要求,在2006年清明节前,将“七烈士纪念碑”重新建立在赛湖农场直属大队附近的一个山坡上。
据5位南昌籍的烈士家属反映,新建的“七女烈士墓”虽然烈士墓碑是用花岗岩雕刻,但烈士墓碑周围的土坡还没有用结实的材料保护好,一旦出现山体滑坡,烈士墓碑照样会遭到损坏。
此外,烈士墓碑建设已经一年多,可是烈士墓碑的台阶和中心护坡至今均未完工,十几级台阶上的混泥土卵石还坑坑洼洼地暴露在风雨中,台阶之间的中心护坡也还是被黄土掩盖。在烈士墓碑后面的七位女烈士的生平简介中,竟然漏刻了烈士贾亚力中共党员的身份。
鉴于赛湖农场的经济状况,以及将随着岁月的推移,烈士家属都担心“七女烈士墓”今后的遭遇。他们迫切希望“七女烈士墓”能尽快列入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这样,墓地建筑物所需维修费可以得到长期有效保障。(刘德禄
成小龙)
 3、新“烈士墓碑”建设已经一年多,可是烈士墓碑的台阶和中心护坡至今均未完工。
 4、原安葬七烈士的山坡,如今已被夷为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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