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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标的只有4500元的官司,却被法院以“财产保全”为由查封了被告价值近十万元的资产。近日,在武宁县开办溜冰场的柳忠伟向本报投诉,对武宁县法院的这种做法提出质疑。
投诉:小官司查封近十万资产
从2001年起,柳忠伟就租用武宁县百货公司三楼开办溜冰场,月租1500元。2005年12月31日,虽然合同到期了,但柳忠伟仍然继续经营。由于此前百货公司一直欠着柳忠伟与合伙人6300多元钱,所以今年1至3月他们没有向百货公司交租金,双方约定,租金从欠款里面抵扣就行了。想不到,4月初,百货公司却突然以柳忠伟拖欠今年头3个月4500元的场地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忠伟交清租金,退出场地。
“本来百货公司欠我的钱抵扣4500元的租金还有多,可是我却莫名其妙地当了被告。这还不说,法院现在还将我的经营场所给查封了,官司的标的只有4500元,可是法院却将我近10万元的资产全部查封了,而且查封期间还不得营业,我不明白法院有什么权力可以这样做?”柳忠伟不解地对记者说。“官司还没有进入审理,他有什么资格来查封我的经营权?”
法院:如查封不当原告要赔偿
4500元的标的,却查封了价值近十万元的财产,法院有何依据呢?4月1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武宁县法院法官柯松华。柯松华向记者解释说,封门是应原告百货公司的申请,对被告实行财产保全。如果由于原告方百货公司申请不当而造成柳忠伟损失,那么必须由百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查封财产不得超诉讼标的
这种做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记者就此咨询了九江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李长江。
李长江告诉记者,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一方转移财产,到最后没有履行能力而动用的一种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明显超过有争议诉讼标的。李长江认为,案子目前还处于财产保全阶段,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审理,现在就禁止被告经营,这个做法还是有些问题的。(记者曹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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