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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6.18”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2006-1-7 11:34:30
 
 

    日前,造成7名作业人员死亡的江西乐平“6.18”重大责任事故案宣判,该案被告人汪安平被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5年5月24日,被告人汪安平与霍文华(在逃,另案处理)从王新财(在逃,另案处理)手中转下涌山镇大坞矿区一无证小煤窑,数天后又吸收程光华(在逃,另案处理)入股,并聘用四川人陈超做扶窑师,在没有任何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且有事故预兆的情况下,扶窑师仍让作业人员下井作业,致使2005年6月18日,该煤窑发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井下七名作业人员
遇难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安平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开采小煤窑,在无任何安全生产模式且有透水预兆的情况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七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在该小煤窑中只是股东之一,不直接参与管理,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是扶窑师,应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我有话说】
来源:今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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