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网讯 一拾荒女凌晨时分到南昌一正在拆迁的工地拾荒,结果误入了工地上的配电间,被高压电击成伤残5级。为索赔偿,这名拾荒女将该工地的房地产开发商等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拾荒女获赔3.8万余元。
拾荒遭遇电击
今年47岁的张林凤(化名)是租住在南昌市桃花中路的一位拾荒者。2003年8月2日凌晨3时许,她像往常一样带着手电筒在外面拾荒,当她路过位于团结路的一个正在拆迁的工地时,见工地很大,她便绕过工地与外界隔离的围墙,进去拾荒。
空旷的工地中间的一间小房子吸引了张林凤的注意,据张林凤说,她当时只是想去里面方便,于是便推门进去。哪知这一进去,张林凤顿时觉得浑身酥麻,同时伴着剧痛,原来张林凤进入的是该工地的配电间,她正是被配电间内的高压配电屏区产生的高压电击伤的。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听到张林凤的惨叫声后,连忙赶到出事现场,并拨打了110及120。
状告相关单位
由于身上大面积烧伤,张林凤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4万余元医药费,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5级。为了索要赔偿,她聘请了一位律师,将该工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当地的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张林凤的代理律师认为,开发商对自己开发的工地疏于管理,让他人可以随意进入,而拆迁安置事务所在实施拆迁工程时,对工地范围内的危险源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工地四周没有任何保护性的障碍物,也没有任何警告标志,造成张林凤严重烧伤,二者均有责任。故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张林凤12.5万元。
而被告开发公司则认为,张林凤是自己非法擅自在深更半夜爬进工地上有两米高的封闭围墙后,破门进入配电间,来到高压配电屏内欲谋不轨时被高压电击伤的。同时他们在配电间门口注明有“内有高压,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志,故开发公司认为他们对该工地及配电间和配电设施未疏于管理,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第二被告拆迁安置事务所则认为他们只负责在生活区的拆迁工作,并不负责在生产区的拆迁工作,故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拾荒女获赔3.8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针对张林凤诉称的“刚一进去(配电间)就触了电”,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在正常情况下,进入配电间不会导致高压触电,故认为张林凤诉称不符合事实,其触电是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开发商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张林凤进入其配电间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阻止,其管理上仍存在疏漏,故应对张林凤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而拆迁安置事务所的拆迁范围不包括厂区范围的拆迁,故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张林凤经济损失中的30%,计3.8万余元。其余费用由张林凤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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