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视网讯 黄达(化名)是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的个体司机,2002年3月,因停车问题被瑞洪镇政府强行收取了50元钱,而且还被打伤,黄达对镇政府的这一行为非常不满,于是一纸诉状将当地镇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起因:强行收费还打人
1995年4月10日,经余干县瑞洪镇政府、余干县公安局、余干县交通局联合公告,为整顿瑞洪镇街道交通秩序,批准兴建停车场,成立瑞洪客运服务中心。
2001年8月28日,余干县物价局根据瑞洪客运服务中心的申请,向瑞洪镇政府下发了有关通知,其中核定昌河面包车每辆每月收取50元的车辆停放服务费。2002年1月25日,瑞洪镇委员会增补王华国、何小林(均化名)二人为客运服务中心的管理员。
同年6月14日,经余干县工商局登记,瑞洪客运服务中心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其经营范围是:主营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兼营管理咨询服务。
2002年1月15日、3月1日、6月20日,瑞洪镇个体司机黄达就收费问题先后三次与客运服务中心产生矛盾,3月1日,他的车没有停在停车场内,也被王华国、何小林强行收取了50元钱。在纠纷中,黄达被打成轻微伤甲级。
同年11月15日,黄达以王华国、何小林为被告向余干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华国、何小林二人作为客运服务中心的员工,向黄达收取停车服务费是履行职责,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黄达的民事诉讼请求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发展:民事案改民告官
被法院驳回后,黄达认为,既然王华国、何小林二人的行为属履行职责,是职务行为,那其行政主管机关应对此事负责,于是,他于4月18日,以瑞洪镇政府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达认为,瑞洪镇政府向未停在停车场内的车辆,采取拦车收费是违法行为。他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瑞洪镇政府的违法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退回违法收取的费用50元;同时要求判令瑞洪镇政府赔偿其损失4000元。
瑞洪镇政府提出三点反驳理由:镇政府不存在黄达诉讼中所谓的违法收费行政行为;黄达与瑞洪客运服务中心因有偿服务收费而产生的纠纷属民事纠纷,镇政府对此未进行行政行为;王华国、何小林不是瑞洪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结果:强行收费属违法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01年8月29日余干县物价局文件及2002年6月14日余干县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客运中心只能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有偿服务,并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本案中,客运中心对未停放在停车场内的黄达的车辆收费则超出了物价、工商部门所规定的范围,且本案在收费时客运中心并未取得法人资格,客运中心的此种收费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瑞洪镇政府为了实现对瑞洪镇街道及营运秩序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客运中心对黄达的收费性质属行政收费。但黄达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自己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其向法院提出的退还50元钱及赔偿相应的损失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瑞洪镇政府向黄达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也驳回黄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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