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我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将在法律地位上“平起平坐”了,一方面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另一方面,若出现超计划虚假招生、用回扣拉生源等行为,我省将对其进行重罚,直至停止招生。目前,南昌市教育局已组织全市的民办机构进行专门培训。
■审批机关须网上公示民办学校
明年起,审批机关都要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章程、地址、办学层次、类别、规模、招生范围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设立民办学校须按权限进行审批。
■民办学校可自定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可按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市场需求,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并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各级政府要为外地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
■调整学历教育收费要报批
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标准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审核机关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但民办学校可自行确定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被投诉30日内有处理决定
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若对学校不满意,可以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申诉,受理部门须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新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报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备案内容一致。
而且,学校不论是姓“民”还是姓“公”,其师生在职称评定、考试就业等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无计划虚假招生要罚停招
没有招生计划却无中生有的民办学校,将面临重罚,学校除了要退还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外,还要按超计划招生所收费用的20%缴罚款,若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我省还将责令其停止招生。(皓琳
俞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