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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不得超过三个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我省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为: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乡(镇)卫生院冠名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的冠名为“乡(镇)名+村委会名(或自然村名)+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为“区(县)名+街道办事处名+其他识别名称(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为“街道办事处名+社区名+社区服务站”。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附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除外)冠名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其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如“省、市、县(市、区)”字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内部职工设置的内部医疗机构冠名为“设置单位名+通用名称”。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冠名为“原医疗机构名+识别名称+分院(部、所)/门诊部”。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诊所(护理站)”。军队在编医疗机构按军队有关规定冠名。(黄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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