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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6年9月2日至9月6日在吉安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设区市。
三、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限报男、女各一个队。每队可报22人(包括领队,教练员),报名后不得更改。
(二)参赛资格:
1、参赛运动员必须是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江西籍青少年。
2、参赛运动员必须于2003年元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凭在校学籍卡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户口本、三张同底版二寸近期彩照,到江西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办理注册备案(注册费每人20元),并自注册之日起至少参加一次省少儿比赛的运动员方可报名参加比赛。
3、男运动员必须是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运动员必须是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读高中、初中生。
4、参赛队运动员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比赛场地及途中)”,未办理者,后果自负。
四、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比赛方法。
(三)参赛队不足三队,则不进行比赛。
(四)比赛人数为十一人制,全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比赛采用5号球。
(五)每场比赛可替换五名运动员。
(六)执行《江西省足球竞赛纪律规定》,一张红牌或累计二张黄牌的运动员,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七)各队必须备有深浅不同颜色的比赛服二套,号码不符合规定或无号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服装
要与场上其它队员服装有明显区别。
(八)比赛穿布面胶底鞋(平、粒不限)。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男、女各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队予以录取。
(二)“体育道德风尚奖”按有关规定给予评选。
六、计分及决定名次办法
(一) 每队胜一场得三分,平一场得一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 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各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1、积分相等队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相互间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4、循环比赛净胜球多者,多次列前;
5、循环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6、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三) 比赛第一名计二枚金牌26分、第二名计一枚金牌22分、第三名计0.5枚金牌20
分、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计18、16、14、12、10分。
七、报名与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30名,于2005年12月31日截止,报江西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和江西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
(二)第二次报名各参赛队报到人数必须在第一次报名单中,赛区负责接待报参赛人员(包括教练、运动员为22人)。按规定填写报名单(加盖公章)一式二份,于赛前40天连同注册证复印件分别寄送江西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部和江西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经资格审查后交赛区编排。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三)各参赛队运动员于赛前二天到赛区报到。
(四)参赛运动员每人需交报名费20元。 八、经费
(一)各参赛队须交竞赛费1000元。
(二)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各代表队人员按每人每天 元标准自交基本伙食费,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三)各参赛队报到时须交比赛保证金2000元,比赛结束如无违纪、违规行为的,保证金退还。
九、仲裁委员会及裁判员由省体育局统一安排。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本规程解释权属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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