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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公开征求民意 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2007-11-5 7:23:26
 
 

  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新修改了《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并公开征求民意。新《劳动合同书》首次提出,单位用人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当劳动者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据介绍,这次新的《劳动合同书》明确写出,“乙方(劳动者)属初次录用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或短于3个月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江西省公布的《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工资和补贴应分开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劳动报酬方面,原《劳动合同书》虽然要填写试用期工资及约定工资,但往往试用期工资与约定工资有较大悬殊。同时,将工资和补贴分开计算。

  明确各项社保缴费比例

  在江西省制订的《劳动合同书》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明确标明在合同期内,每月按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多少百分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动者每月缴纳社保的比重。《劳动合同书》还精确到写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项缴费比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泄露商业机密须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书》中还提到,当劳动者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用人单位要明确写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超过2年)。(卢国平 桑志阳)

 
     
 
 
【我有话说】
来源:经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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