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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都是面向普通老百姓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但在供应对象、建设方式、供应方式、本质属性、使用性质上均有很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非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有购买能力的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建设。普通商品房则必须由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严格按“招拍挂”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有关规费可以依法减免。普通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不能减免。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按不高于省政府核定的最高限价的方式定价。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商按市场的价值规律定价。
6、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群众评议、社会监督、政府核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为所有具有购房能力的家庭和人员。
7、经济适用住房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每个家庭和人员只能购买一套,享受一次优惠。普通商品住房为非政策性住房,具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和人员没有只购一套、只购一次的限制。
8、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买家庭和人员的自住性消费,不能改变使用性质出租或借给他人居住,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普通商品住房则可以用于出租。
9、经济适用住房只具有居住消费功能,没有投资功能,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普通商品住房则具有居住消费和投资双重功能,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实现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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