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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发布第8号3•15忠告:中奖信件莫轻信
今视网3月11日南昌讯(王军 记者 王小军):“刮开信件中附带的‘刮刮卡’,
竟然中到“一等奖”,奖品为:奥迪A6轿车一部(价值58.8万元)。”日前,消费者刘先生接到某公司10周年庆活动的信件。
可之后,刘先生的中奖的“兴奋劲”全没了。刘先生长时间多次给兑奖专线和奖票上的公证处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3月11日,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发布第8号3•15忠告:刘先生的遭遇显而易见是个骗局,消费者往往能轻松中到“大奖”。但前提是必须先交个人所得税或公证费等款项,之后才能得到奖金、奖品。对于这种“好事”,广大消费者要冷静,提高警惕,切莫上当。
【诈骗手法】领“奖”先付税
眼下,此类骗局时有发生。不法分子诈骗手法主要是:在消费者购买的较为熟悉的产品(如报刊杂志、日用品等)中偷偷加入伪造的“中奖卡”、“刮刮卡”,且多数有“奖”,或直接通过电话、短信、信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中奖”。
而千篇一律的是:消费者要想领到“奖”,必须先汇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或公证费等费用给“发奖者”。但事实上,消费者根本不可能获得奖品奖金。
【忠告】中奖信件莫轻信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提醒:要消费者自己掏钱才能兑奖的“中奖”,均不要相信:
1、中奖”活动主办单位是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通俗地说,就是消费者“中奖”后,办手续、领奖金奖品完全不需要以任何形式从自己口袋里支出任何费用。
2、个人中奖如为现金形式,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消费者的奖金中代扣代缴,而不应要求消费者先行缴纳。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中奖”,已有地方税务部门明确要求活动单位按中奖收入总额扣除20%税款后的余额设奖。主办单位无权收取中奖者个人所得税。
3、公证处承办抽奖公证时会要求抽奖主办单位自己交纳公证费,不会由中奖者分别交纳。有关奖项设置及发放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有实力、负责任的主办单位都会自行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任何抽奖式有奖销售所设奖项超过五千元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大奖”,消费者一定要格外提防,不仅不要相信,还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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