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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认购协议
三思而后签
今视网3月7日南昌讯(邹韬 王军 记者
王小军):时下,购房成为消费者谈论的焦点。而且,很多购房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看中某套房子而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交易合同书》前,会被开发商要求先签订一份“认购协议”,并且被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诚意金”或“定(订)金”。
而就是这样一份小小的“认购协议”,往往成为消费者与房地产商纠纷的源头。
【案例】草率签协议惹“纠纷”
某房地产即将开盘,售房现场“火爆”。房地产商称明日房价还将上涨,限定消费者十分钟之内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南昌市消费者段先生因此连房子都没看,就在短短十分钟内草率地签订了“认购协议”。
之后,段先生在规定期限内与该开发商商讨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问题时,无法达成一致。段先生要求退还定金,被开发商以“协议中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不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定金将不退还”为由拒绝。
随即,段先生将该开发商投诉到省消费者协会。后经消协调解,该开发商退还了段先生所交的定金。
【案例分析】
消费者在购房时,往往缺乏理性购物的心态,会因为价格的上涨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以及在当时火爆现场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有的甚至连订购协议的内容都没有看就直接签了字等等。
而且,与开发商签定订购协议时,消费者与开发商对所购标物信息、格式化的认购书的条款、法律知识及专业知识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对等。一旦消费者草草签字,如不接受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能退回。况且,订购协议上还有很多条款包扩补充条款需要协商,消费者不可能仅凭订购协议就能确定购买该房。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段先生签定的订购协议仅仅只是担保买卖合同能正常签订的作用,如果就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及补充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不归于双方的原因,开发商应返还定金。
【忠告】三思而后签
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房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过程,不要受到外界种种因素的干扰。在可能情况下,尽可能直接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如开发商一定要与消费者签认购协议,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开不利因素,并在认购协议中写明如协商不成不能购买该房,定金应当返还。
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开发商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应符合合同的平等原则;消费者还应该明白,格式合同条款也是可以修改的。消费者不应轻易信赖、屈从于开发商,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将自己的意愿反映到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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