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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今视网12月28日南昌讯(记者
王小军):2008年以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得到有效地统一。12月28日,记者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8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同时,省地税局还就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统一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老税法存在一些弊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
“08年以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统一税前扣除。”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余木来告诉记者,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办自行纳税申报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两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做出规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余木来答记者问
余木来介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尔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纳入自行申报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也要自行申报,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逾期未办纳税申报 要负法律责任
余木来告诉记者,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自行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和江西地税网站(http://www.jxds.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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