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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农委和省农业厅联合召开《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
今视网12月26日南昌讯 (记者 聂启蓉 实习生
徐常)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天下午,记者从省人大农委和省农业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条例》为62条。《条例》强化了农机主管部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的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促进农机会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
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受保障
为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能够购买到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产品,《条例》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降低农业机械作业成本
为了降低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条例》规定,除对办理车辆营运证且专门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按规定收取养路费外,对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
农机安全监督人员佩证上岗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督人员执法行为,便于执法相对人配合工作,《条例》规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佩戴统一标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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