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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评论:记者日前从府谷县“5·29”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专案组获悉,经过陕西、山西两省警方5个多月的全力搜捕,两名涉案嫌疑人已于11月初分别在山西和福建被抓获归案。11月14日,山西省公安厅发出通缉令,悬赏缉捕另两名在逃嫌犯。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疑犯逮住了两名,在逃两名,所以发出通缉令予以“悬赏”缉捕。山西公安厅的做法乍一听很“合情合理”。而猛一看,似乎还“有凭有据”——毕竟,公众之前已太多次听闻警方“悬赏”了,近期尤甚。
笔者粗略统计发现,本(11)月虽刚过半,但加上这次的山西公安厅,半月之内至少已有4处警方发布了“悬赏”令:3日河南平顶山市公安局“悬赏100万元抓贼”;12日黑龙江警方“悬赏10万元征集3起特大案件线索”;13日新疆警方“悬赏4万元缉拿系列抢劫杀人疑犯”。倘若再加上月末(10月28日)广州警方持平扬州警方4年前“慧纹美容院杀人案”的“悬赏金额”——“悬赏50万元缉拿陕西劫杀犯”,警方“悬赏”密度之高、频率之繁,未必绝后,却一定是空前的。
诚然,立足于这“前赴后继”的势头、“蔚为壮观”的景象而论,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本国伟大的“警方悬赏时代”已先于“实现四个现代化”而超前来临了。但是,如果不是“大脑受伤”了,恐怕没人会对此喜闻乐见,笔者亦然。在我看来,各地警方争相上演“悬赏”大戏,乍一听“合情合理”,是言之确凿的,猛一看“有凭有据”,是于“史”可考的,但细一想,却难免是漏洞百出的,只需轻轻一推,则立即荒谬毕现。
我们且从这点“众所周知”说起吧,在“悬赏”一词中,“悬”即高悬广而告之,招徕众人观瞻、瞩目之意。而“赏”则至为紧要,赏金、赏银、一笔money是也。属广义的“经济交往”范畴。这一点,昔日衙门的“悬赏告示”也好,今时警方的“悬赏缉捕令”也罢,概莫能外。然则,我们不妨就此以“经济低能儿”的姿态,憨憨地问一个比常识还常识的小问题吧:“赏”作为一种“经济交往”,其本身构成则必然包括了收支两线,“吃皇粮”的衙门自不用表,眼下我们警方这“悬赏”之“赏”的收支两线,安在?
很显然,作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的国家机构,在练就传说中“点石成金”的本事之前,警方一切收入只能是来自“取之于民”的政府财政,其薪金、补贴等自不待言,而大笔或小笔的“赏”更不例外,说白了,就是取自公众腰包的钱。至于此举是否得到公众直接或间接地准允、授权了,我们姑且不表,但这确定无疑,是警方“悬赏”之“赏”收的一线所在。那么,其支的一线何在呢?于此,我们不妨来个简单的“体制内外”划分吧——要么支给警方体制之内的警方,要么支给警方体制之外的公众。这下,真问题就来了。
如果是支给警方,也就是警方“自赏”,则无异于在其薪金、补贴及办案经费之外,警方毫不手软地自己给自己发了一个“红包”,这算是公然地“自己贿赂自己”还是“自己受自己的贿”,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呢?如果是“赏”给公众,则不可不谓之“行政史上最怪诞”:手里拿着公众的“工钱”,先留足自己的“不工之资”,接着洒出丁点去作为“赏钱”,反客为主,反向“雇佣”公众为之“打工”。警方这笔毫无风险可言的“倒把买卖”,注定是必赚无疑了,但奈何视公众的智商如此之低?公众果真是“脑残”了,合着还真如“林大官人”所言,充其量“算个屁”吗?
事实上,各地警方发布“悬赏”令之举,较真地说,不仅压根就是于法理不通,有触法嫌疑,于行政逻辑怪诞,有愚弄公众嫌疑,对这些,即便我们大可以——继续充而不闻、熟视无睹,但落到“破案”这一现实层面上来看,又能裨益几何?我们很难想象——如果连经过专业化训练,“武装到牙齿”的正规警察都束手无策的“穷凶极恶”,公众该拿什么去对抗他们杀人不眨眼的刀与枪?打出“悬赏”的蛊惑招牌,实质上与“驱民就虎”何异?公众秉承公义精神挺身而出,与之一番殊死搏斗,未必就是“想要钱”,但警方作壁上观,却不折不扣是“想要命”。这一点,至为恶劣。
一言以蔽之,甚嚣尘上的警方“悬赏”表演,该到此为止了,有点行政伦理的羞耻自知,都该趁早收场了,否则,在公众看来,与“被悬赏者”相比,警方的“悬赏”行为未必就见得怎么光彩。(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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