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视专稿:合肥两中学生救助98岁老太反成被告,被索赔11万。日前,合肥市年近百岁的刘老太太,从法官手里接过4万多元的赔偿金。备受读者关注的“98岁老太与中学生打官司”一案,历经一年多的审判,终于尘埃落定。(9月19日《新安晚报》)
又是一个翻版的“南京彭宇案”。从网络上大量的留言看,这必将继续成为一起“影响性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合肥两中学生救助了98岁老太,无非两种可能:一是纯粹学雷锋;二是伤害后的积极救助。其实,案件本身的是非曲折不是民众所能厘清的,可是,为什么这些案件的判决一旦尘埃落定,总让我们多了一层失望和悲伤、甚至这种失望与悲伤马上华丽转身成一种抑善的价值理念呢?
安提戈捏有句名言:“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无论是自由心证的说法还是间接证据的推断,
“救人被告案”中的被告,似乎无一例外地被作为第一嫌疑人而遭遇先入之见。难怪有人据此解构说:我有证据证明彭宇没有撞人!——肯定是那些准备为彭宇捐钱的人撞的,否则为什么捐钱?与情理相悖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司法陷入了空前的两难:秉承司法的理性逻辑还是弥合可能的善行的道德风险?而法院的这两份判断都未能体现自己的民意担当——而这,恰恰才是“救人被告案”一经判定立成舆论焦点的根源。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判决本身的技术含量和正义旨归,而是需要收敛判决中冰冷的工具理性主张、还原对起码的“天理人情”的适度悲悯:在不改变判决实体的前提下,肯定救助行为的道德高蹈意义。遗憾的是,这两份判决都一应吝啬地对客观救助行为未予褒赏,而全部火力在论证其可能的恶意或伤害上。在“救”与“不救”都可能成为被告选择的事实语境下,对被告的道德选择成本视而不见,客观上暗示给民众另一种可能:摔倒的不能碰,万一被讹诈,法院的逻辑推理是不会考虑善行的可能的;即便是自己碰倒的也大可溜之大吉,因为法律对“积极救助”不会有丝毫感动,对伤害行为的积极补救竟然不能成为“酌情”的客观理由。
“救人被告案”的真正焦点在哪里?其实并不在于判决本身的轻重缓急,而在于其没有在能力范围内有理有据地放大对“道德行为”的鼓励与支持。都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不能因己之低而度人之恶,换言之:你可以判决老太太胜诉,但不能不对两个中学生的救助行为“给个说法”——终有一天,我们都有可能摔倒在某条路上,比胜诉结果更值得我们担心的是:“两个中学生”或者“彭宇”他们还会伸出援手吗?(邓海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