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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14日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办法明确,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等。(7月15日《新京报》)
听证会是一个征得利害相关人同意的过程,公开听证的魅力就在于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法治理念。特别是举办涉及民生利益的价格听证会,可以遏制公用企业或垄断部门追逐利润的欲望无限膨胀,为民众参与公共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为保障听证会成为传递民意的有效渠道,各地政府对听证制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不可否认,人们常见的价格听证会,多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代表名额分配比例也由主管部门说了算,缺乏统一的选择标准;而定价方案如何形成,定价成本如何匡算,更是无从谈起。这一切,导致了许多听证会异化为涨价会,听证会已经不是在讨论涨不涨价,而是讨论涨多少。这有悖于听证初衷。
因此,要求定价机关向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十分必要。价格听证会提交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为听证会谈判的过程补充了博弈程序——民生利益面前,任何行业提出的涨价都必须先过成本监审这一关。社会不同的集团、阶层和群体,具有不同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如果缺乏理性的博弈程序,这样的利益分歧就无从弥合,有可能转化为利益冲突。
同样,如果说过去人们关注听证会的公平公正,是从关注“怎样让听证会代表具有代表性”开始的,那么,现在公众更关注行政部门官员、学者专家及热心公共事务的民众,在价格听证会中理性的讨论,以及关注听证与决策有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所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应包括建议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与听证项目有关的近3年以来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等资料;建议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等内容。这样的要求,有利于使社会公众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对听证会的监督。
另外,要让价格听证会真正实至名归,还要不断规范听证制度。如现在的价格听证多是申请涨价听证,能否在听证制度中设计降价听证?还有就是,听证会大多只开一次就结束,然而,对于一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调整,我认为,应设计多轮听证程序,仅仅一次听证会,十几个听证会代表,是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城市几百万或上千万人的意愿的。
只有赋予真正的博弈,价格听证会才会有魅力,价格听证才有利于推动市场机制走向成熟,促进社会利益的分配更加合理化。(鹰
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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