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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评论: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副局长郭宝平昨日在京介绍,目前,国土资源部关于“小产权房”的报告已上交给国务院,并提出了初步的政策。他说,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有三个原则是必须强调的,新发生的一定要严肃查处;历史形成的,要由地方政府妥善处理;第三个原则就是,决不能让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便宜。点击查看原文
“决不能让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便宜”,这样的字眼吸引了大众的眼球,之所以吸引人,不光因为它标新立异、闻所未闻,更因为它可能存在讨好民意的初衷。众所周知,近年来,民意对于小产权房的态度可谓见是仁见智,其中有一个颇具代表性和号召力的观点就是不能使开发商占小产权房的便宜,应该说,这样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民意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我们还更应该看到的是,在处理小产权房这件事情上,民意诉求与政府的处事原则并不能直接划等号,我们可以反对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便宜,但一旦上升到原则的高度就未免涉嫌小题大做,甚至有些荒唐。
之所以这样说,是有原因的。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颁发,所以也叫做乡产权房。由小产权房的属性我们可以看出,小产权房虽然是"非法"的,然而其"非法"是以另一个"非法"为前提和基础的,那就是乡镇政府的越权行政,如果没有后者的越位和越权,也没不会存在小产权房这么一说。并且,小产权房的存在并不是一天两天了,在此之前,有关部门的监管哪里去了?因此,在小产权房这一问题上,存在过错的并非只有开发商,还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责罚相一致原则,过错责任显然不能仅仅由开发商来承担。另外,决不能让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便宜并不等于开发商不会从中得到好处。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够在长时期内存在,并受到部分群众的热捧,不仅印证了"有需求就会有市场"的经济规律,而且还暴露出小产权房的本质属性,即小产权房是开发商与乡镇政府"合谋"的产物。由于小产权房诞生于“合谋”,要想使开发商从利益链条中裸身而退,显然不是那么轻而易举,而必须冲破“合谋”的篱笆。
不让开发商占小产权房的便宜是否意味着其他人可以占小产权房的便宜。是老百姓吧?那倒无可厚非,甚至举双手赞成,但老百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但一个老百姓占了小产权房的便宜,大有“螳螂捕禅,黄雀在后”的趋势,招来众多的后来者,所以这一假设不成立。是炒房者吗?由于小产权房存在固有的交易瓶颈,炒房条件并不具备。不难看出,如果小产权房中一定会有人占便宜,极有可能属公权力,因为,在小产权房的背后,是大笔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此我们可以大胆推测,不让开发商占小产权房的便宜是否是公权力与“民”争利的结果?
依我看来,在处理小产权房的问题上,把不让某某占便宜写进原则是不恰当的,也不切实际的,我们应该树立这一认识,便宜不是肉包子,想拿就拿,想占就占,不光开发商不能占有,公权力也同样不能据为己有。针对不让开发商占便宜这一话题,还需要我们更多的思考。(徐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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