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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评论:今年五一期间,如果加班没有得到加班费,您可以依据刚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法专家提醒维权者,除了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外,还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不过举报需实行实名制。点击查看原文
实行实名制无疑是减少了劳动行政部门的麻烦,但是却抬高了举报的门槛——职工投诉的风险增加了。举报无济于事,举报人却落得一身骚的事情太多了,举报机制不能为举报人有效地保密,这是事实,正因如此,我们才应该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难处,不宜设立绝对的“实名制”这种带有风险的门槛。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特点应贯穿于执法过程的始终。对于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举报的问题,或任何途径了解到的信息,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取证。而实际当中的情况却是,劳动行政部门越来越像法院的民事庭了。除了举报实名制,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掌握的原则也是“不告不理”。比如,对于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行政部门总是不厌其烦地一到时候就重申有关规定、提醒用人单位节日必须支付加班费,并且认真讲解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可是这些重申、提醒和讲解最终不过是画饼一张。对此,劳动监察部门官员认为劳动者权益不保的原因是他们很少接到投诉。试想,有多少人会为了几天的加班费去实名投诉单位呢?加班费拿到了,工作也许就丢了,这种划不来的“买卖”有几个人愿意呢?
再举一例:去年年末有官方人士称:如果单位不给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明显是把难题推给了处于弱势的职工那边。职工为了几天带薪休假去上法院状告单位,可能吗?但是在官方那里,对各方面却都能交代得过去了——该解释的解释了,该提醒的也提醒了,要不要维权,那要看你自己了,看你来不来告,比如实名举报;你告的事实存在不存在,你自己还要拿出证据。比如,近日某地曝出的童工事件,当地劳动局就一再表示没人提供证据而无法查实。好像搜集证据压根就没有劳动局的责任似的。这才是地地道道的“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所以我说,劳动行政部门越来越像法院的民事庭了。
维权投诉中的门槛,一是立法思维不够人性化,没有充分考虑到劳动者在维权操作上的难度;二是服务型政府理念在某些政府部门内部还没有深入人心,比如,那种“民不举官不究”的衙门作风与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一方面是现行法律法规的看似齐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劳动者维权中望而却步的尴尬;那么,所谓的这个“法”那个“规”,岂不又成了好看不能吃的画饼?(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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