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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评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一起网络上传淫秽图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主管期间,指使下属杨某、袁某、丁某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经过鉴定,共上传28张图片,点击率达25万余次。四被告均为大专本科学历,其中一名女性仅25岁。依照法律,被告人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点击查看原文
十年,不得不说是一段非常长的时间,尤其对那位25岁的女性而言,这十年更加有可能是她生命中最光辉灿烂一段光阴。根据现有法律,他们四人确实是上传了淫秽图片,并从中牟利,已经触犯了相关法条,依法确实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但是,仅仅28张图片就导致十年的铁窗生涯,是不是有些量刑过重呢?
这种怀疑并非个例,而是许多人共同的观点,而且,大家并非简单地从道德同情的角度出发。实际上在此案之中,西城区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甚至用不专业、想当然的理由作出量刑。
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播放的现场录像中,参与该案审理的张文秀检查官强调四位被告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因为它的点击量实在是太高了(25万次)。而根据相关法条,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即构成违法事实,同时,判决标准还详细说明“情节特别严、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处十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检察官看来,四位被告毫无疑问是符合第一前提的,并且适用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标准。
粗看之下,好像真是这么回事,但是细细看来便会发现,实际被点击数这个概念并没有得到具体解释,而根据目前互联网业内的定义,所谓的实际被点击数则是点击率。因为对于点击量达到25万次的28张淫秽图片而言,还不清楚究竟是有多少人浏览,有可能是一个人点击了一千次,甚至极端地说,有可能是一个人点击了25万次。假设事实如此,那么所谓淫秽图片对社会的危害性并没有看起来的那么可怕。如果检方需要尽力强调四位被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就必须获得翔实可信的点击率数据,也就是点击浏览了这28张淫秽图片的不同IP(个人)占到这个页面的总浏览次数的比值。只有这样,才能对其传播效果作出量化分析,进而反映到对四位被告的量刑之中。
在实际的案例之中,2004年轰动一时的“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审判长就认为,公诉方以图片的“点击量”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点击量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量不能作为量刑依据。综合考量,被告人邓岷江因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而被判刑1年6个月。两相比较而言,后者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人情上都值得鼓励和借鉴。(冯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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