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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专稿: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见11月8日《北京晨报》)
细看这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不难发现“月薪面议”这一字眼最为我们耳熟能详。只要是参加过应聘工作的同志,几乎都遇到过“月薪面议”的尴尬字眼。而一直以来对“月薪面议”,大家也是争议已久。
眼下,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无论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还是民营、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一般都不会明白无误地写明招聘岗位的薪资待遇,最多也只是大概地描绘一下基本的福利。当问及原因时,大都纷纷表示,在招聘广告上写“月薪面议”属行规和惯例,是不成文的规定。
而正是这一不成文的规定,让不少求职者、劳动者面临尴尬境地。一方面,求职者对应聘的岗位满怀期望,希望能应聘上这份工作,同时也希望岗位的薪资能达到自己的心理价位;另一方面,在眼下这种岗位供求关系失衡的状况下,招聘者往往是爷爷,应聘者是孙子,爷爷可以对孙子提出种种要求,而孙子却不敢与爷爷讨价还价,平等面议。最后,往往使得求职者在花费了大量精力、时间甚至是金钱之后,却在“月薪面议”时因达不到心理价位不得不放弃开始的选择。
如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明文规定“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笔者认为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越来越受到重视,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也越来越完善了。有了规定,就应该实施,不要让“月薪面议”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希望今后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应当按照岗位重要性、工作量与技术含量,以岗定酬,使得应聘者一目了然,不再为薪酬待遇而困惑。不要像“高温津贴”一样,真正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拿不到,却成为了某些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启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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