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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专稿: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查看全文)
一份新浪网上民意调查数据显示:58151位网民中(11月5日20:14到11月6日10:00),69.32%的网民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表示满意;26.61%的网民表示不满意;4.07%的网民持中立态度。
一位持不满意态度的江苏苏州网友表示:“带薪年休假应该是强制性的,就像某地曾经出台规定强制公务员休假一样
,否则很容易被企业管理者钻空子,劳动者休息权还是得不到保障。”
一位四川成都的网友建议:“应该是工龄5年以下为5天休假,工龄5-10年为10天休假,工龄10-15年为15天休假,工龄20-2
5年为20天休假,25年以上的为30天。”
持中立态度的网友认为:“带薪年休假操作性不强,很难执行。”
当下,“带薪年休假”再次成为热点议题,成为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焦点。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的权益紧密相联,笔者认为,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是从社会层面发出来的,它最切实际,也最能检验一项政策是否符合民意。当然,也应综合考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方面的建议。
其实,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却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因此,“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有关专家表示,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是带薪年休假“千呼万唤”出不来的主要原因。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成长过程,都在变化发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也是如此吧,也有一个成长、成熟,不断完善的过程。笔者建议,拿起您手中的纸和笔,说出您想说的,让《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变得更加丰满,这也是我们现在所能做而且必须做的。
带薪年休假,不要再次让公众失望了,切莫再次成为“纸的权利”。(王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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