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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专稿:国庆长假就要到了,一些企业正在安排加班。昨天,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人士提醒,从10月1日起,南京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850元,国庆期间加班企业应按新的标准计发职工的加班工资。(新华网9月26日)
国庆长假将至,为了维护节日期间加班的劳动者们的权益,劳动部门也不厌其烦、苦口婆心的再次向用人单位强调国庆加班需支付加班工资。南京市国庆期间加班企业需按新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国庆前3天的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3倍计算,日加班工资应为121.8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按日工资两倍算,日加班工资应为81.26元。
看到这则新闻,劳动者们当然会为背后有如此强势、这般负责的娘家人为自己撑腰而欣喜不已,如果一切按照劳动部门的承诺兑现的话,这次国庆加班不仅有望不再“加了白加”,反而可能小有收获。不过,劳动者们的高兴或许还有些过早。事实上,每每到了长假来临,劳动部门便提前强势出镜的,这次既非首次,恐怕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但是最终劳动者的加班费支付情况如何,却委实不乏令人无言的例子,以劳动者的弱势,连工作机会都时不时要担心会否丢掉,哪可能去冒着被资方解雇的大不韪去索要加班费呢?更何况,“加班白加”又不是长假才有的事,平常日子里,周末和晚间的加班同样也是加班,“加了白加”又何尝不是惯例?对于早已习惯于此的劳动者,恐怕也没了去为偶尔几日的长假加班理论维权的力气了。
劳动部门为长假期间劳动者维权的意识,当然值得肯定,但是,“逢长假方出镜”恐怕恰恰也正暴露了问题之所在,假如劳动部门将责任履行在平日,把劳动者平日里“加班白加”与长假里的“加班白加”同等对待的话,相关企业恐怕早已收敛了随意克扣加班费的侵权行为,而劳动者也不会麻木于“加了白加”的惨淡窘境。
“到什么山,唱什么歌”,是国人的一句老话,但对于相关职能部门而言,却恰恰应当避免此类“逢节唱歌”的情形,把“歌”唱在每时每刻,正是这些部门的本职工作,也是职责所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何时“长假加班费”不再需要专门提醒了,我们的劳动监察工作才算真正到了位。(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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