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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专稿:广东省政协委员:“电子眼罚款返还好比洗钱”。省政协委员江涛在分组讨论时炮轰电子眼测速,认为一些县的交警部门已经将测速罚款当成了创收手段,因为罚款中有一半会返还到交警手中。他对记者说,“说句不好听的这就是洗钱”。(2月4日《南方都市报》)
当我们生活的城市、我们行走的道路上“满城尽是电子眼”的时候,抛开科技与行政方式、
执法效率口水关系不说,有一个逻辑不能规避:如果“电子眼”只是加大了违法者的惩戒帐单、而不能减低违法行为的数量或有效限制违法预期,则此般泛滥的“电子眼”就难逃“见钱眼开”的嫌疑。世间的法律大抵有三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在现场执法自然很容易人性化地发挥这三种功能,而“电子眼”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无法抵达“警示”和“教育”的目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其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附属手段”--换句话说,那些躲在暗处的、三步一岗五步一哨的“电子眼”怕是经不起“目的正义”的考量。如果再加上不合理的财政制度、不恰当的激励机制的火上浇油,“电子眼”很可能异化成市民动辄得咎的“罚钱眼”。
我们在“满城泛滥电子眼”这个命题的价值论辩上,以往的审思大多偏颇于所谓的“市民隐私权”分析,结果在“公权”和“私权”的轻重缓急这个话语上纠结不清--其实,我们恰恰忽略了“电子眼是否合理合法”这个命题的重心:行政作为的合理合法性考量。依据宪政社会的“法治原则”,政府公权领域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关涉相关方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明的法理依据。行政权力(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私权利)的运行存在不同的法理:于市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不可”--这是防止掌握公权力的个人及部门自我裁量、权力自肥、权力滥用的关键。也就是说,政府行政不是一个圈定界限的问题,而是必须事事时时“师出有名”。那么,对于“满城尽是电子眼”的谈论,要拷问的重点不是“有没有侵犯市民权益”、而是政府的这个作为是否有充足明朗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治原则。遗憾的是,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看,很少有行政机关能够找到“电子眼泛滥”的依据。那么,可不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
执法的“技术依赖”必然带来“反技术”的新问题,这是科技自身的悖论与规律--“电子狗”市场的诡异谁说一定没有“满城电子眼”的“功劳”呢?纵使我们新立法律归置“电子眼执法”的正当性,在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眼的设置和技术要求缺乏规范性操作章程的当下,谁敢保证“电子眼”设置的合理性及基于其罚款的准确性呢?在这里,程序正义视角下尚有很多不容回避的疑问。广东省政协委员说“电子眼罚款返还好比洗钱”,固然是夸张了些,但它背后所隐语的“管罚不清”的执法逻辑、电子眼泛滥下的“寻租”与“惰政”却是不争的事实,值得我们反思和警醒。(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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