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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家药品零售企业违反《价格法》,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遭到了物价部门的查处。日前,四川省物价局通报了这起价格串通案件的处理决定,对这些企业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医药商会向消费者公开致歉。(四川在线11月7日)
按《价格法》规定,此类行为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成都市这19家企业从9月1日起就开始对3种药品统一了市场零售价,这两个多月当中,肯定产生了违法所得,为什么不对他们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和罚款?为什么惩罚的板子打得这么轻?无论是“警告”还是“道歉”,都没有震慑作用。
四川省物价局如此处罚的初衷也许是好的,想从轻发落,以观后效,问题是这么做怎能杀一儆百,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我以为,对于胆敢以身试法者,一旦查实,处罚时,应在现行法律条文内“择重而施”,给予最严厉的打击,而不是“弃重就轻”,宽洪大量,放其一马。唯有如此,才可杜绝有人轻易“试法”,丑陋的串通定价行为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扼制。 (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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