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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专稿:几个年轻人排着队沿着马路奔跑,有的还赤裸上身,但每个人身后都背着一个字,按照顺序正好是“×××庆典”。原来上一店里组织员工每天从美发中心出发,绕木樨园桥、赵公口桥跑一圈,大约三公里,一直坚持到店庆那天。 (《北京娱乐信报》3月29日)
用自己的身体为商家做广告,包括前胸、后备、手、脸等在内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那些站在大街上出卖自己身体部位的人,只要是自愿的,别人似乎没有权力过问,法律也无规定禁止。
但是,报道中赤裸上身写广告的发廊员工却不同于大街上的“孤家寡人”。当然,笔者不是说,发郎员工就是被强迫的。相反,他们很可能就是自愿的,而且可能是“自告奋勇”的。从新闻中可以但哦,有的穿衣,有的赤裸上身,可谓积极性与“工作热情”不等。
那么,如果是员工自愿的就合法吗?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是自愿的行为,也是一种假自愿,伪自愿。试想,一个打工者,他的处境,他的生活,他的工作环境,都要求他对工作有极大的热情,极大的拼搏和奉献精神。否则可能就会被老板辞掉。
更何况,如今拖欠工资现象非常严重,也有可能是老板以工资为要挟,暗示员工“自愿”。
并非自愿便是合法的。卖淫嫖娼是自愿的,贩毒吸毒也是自愿的,但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
我们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对劳动强度的限制,主要是从年龄和时间上予以限制和保护,比如必须多大年龄以上,比如不得超过多少小时。但是,在对劳动工作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可能回让一些商家变相剥削员工。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法规禁止一些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行为。其它相关法规,比如《广告法》等也应该完善相关规定。(今视网友 崔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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