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错误,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海南省19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19日在第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问责的对象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时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暂行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长、镇长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的省人民政府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系统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原则为,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诫相结合。问责范围包括决策失误问责、违法行政问责、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问责、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问责等。在问责方式方面,海南省根据行政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六种问责方式。
《暂行规定》还指出,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领导的行为导致的,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或者建议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据介绍,《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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