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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萍乡市城区各主要道路禁止鸣笛,机动车驾驶人在禁鸣路段鸣笛将会被处以100元罚款。
为了更好地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保障市民身心健康,萍乡市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将建设路全段(水口立交桥—萍安大道)、公园路全段(光丰铁桥—北桥)、广场路全段(人民公园—北桥)
、迎宾路全段(正大街路口—广场路路口)、八一路全段(西门三岔
路口—正大街路口)、跃进路全段(火车站—南门桥)、府前路全段(八一路路口—市政府)、金陵路全段(彩虹桥—萍乡日报社)、滨河西路(北桥—站前路路口)、滨河东路(北桥—站前路路口)、登岸西路(滨河东路路口—公园路路口)、萍安大道(建设路—安源319转盘)等12个市内主要路段定为禁鸣路段。
除在上述范围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外,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机动车驾驶人在禁鸣的主要路段鸣笛的,将依照《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七条处100元罚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将依照《规定》第十八条处1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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