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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管理规定 扣押财物与案件无关应发还

2007-7-31 8:58:51
 
 

  今视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了规范办案过程中所扣押当事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我市公安机关专门出台了涉案财物有关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办案过程中所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发还当事人。

  据了解,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中依法扣押、调取、收缴、没收、抽样取证的物品、文件、款项和有价证券、权属证明及其他与违法犯罪事实有关的财物均属该规定管理范围。规
定要求,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保管室、保管地来保管涉案财物。而保管室和保管场地应当配备必要的拍照或录相设备,对存入的财物逐件拍照或者录像编号存查。同时,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实行办案人与保管人相分离的原则。

  规定还要求,对于扣押的财物将注明物品的名称、来源、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公安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挪用、借用、私分、调换、非法销毁、变卖、转移涉案财物。

  办案部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逐一进行审查,逐件确定是否与案件有关。办案部门如果发现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查明属实后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发还;属于行政案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发还。

  据介绍,涉案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经常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防止丢失、损毁、变质。 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损毁、灭失.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因为违反规定,造成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有关责任人要赔偿。(周立 黎紫薇 宗秋绩)

  供稿

 
     
 
 
【我有话说】
编辑:李晓晓
 
来源:今视网-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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