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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屋内的啤酒突然爆炸,将南昌市一名不到2岁的女童的下巴炸伤。厂家在付了1000元治疗费后对伤者家属的索赔耍起了“太极拳”。记者调查发现,“惹祸”的“圣士丹”啤酒早在2年前就有“劣迹”,它仍在使用无“B”字标记的玻璃瓶和使用捆扎式销售方式。
住在南昌市江西合成纤维厂宿舍的钟女士昨日告诉记者,7月12日下午约3时左右,她1岁零9个月大的女儿嘴里啃着一根黄瓜在屋内玩耍,在女儿走到门边时,放置在床边的一瓶玻璃装的“圣士丹”啤酒突然爆炸,在听到响声和女儿的哭叫声后,她跑过去一看,女儿脸上满是鲜血,飞溅的玻璃瓶碎屑将女儿的下巴划开了一条长长的口子,女儿后来被120送往医院救治,医生对小孩的伤处缝了16针。
事情发生后,钟女士向南昌市消协进行了投诉,并通过市消协向位于共青城的厂家——江西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通报了该事件,厂家答复叫伤者先治疗,随后厂家派了一个叫桂云山的人到南昌,付给了钟女士1000元的治疗费。钟女士告诉记者,小孩炸伤后,她远在广东工作的丈夫也请假赶回南昌,在他们向厂家要求对该事故进行赔偿时,厂家一直推来推去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上星期四,厂家要他们去共青城到厂里来协商,冒着酷热的天气,她带着小孩去了厂里,然而最终还是无功而返。钟女士认为,小孩受伤部位还留了一个很大的疤,以后还要做修复手术,他们夫妻俩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伤害,厂家理应有个具体答复,怎么可以置之不理呢?
记者看到,炸伤小孩的这瓶啤酒非“B”瓶,钟女士也反映,她们购买这扎啤酒时是用白色塑料绳捆扎的。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就有媒体曝光过江西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捆扎啤酒,并使用国家禁止的非“B”瓶。
相关链接:捆扎啤酒爆炸伤人事故前些年时有发生。为此,2003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4927-2001《啤酒》。在该标准中,要求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销售。而对于“B”瓶的使用,国家早在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GB4544-1996中就明确规定,啤酒瓶应在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打有专用标记“B”,同时应在该区域内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份与季度。(记者
金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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