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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TM被骗 银行首次被判为储户损失承担3成责任

2007-7-4 10:36:03
 
 

    客户在工行的ATM机取钱不成,打客服电话,一分多钟无人接听。他按ATM机上的“操作须知”操作,结果被卷走近14万元,原来“操作须知”是骗子所为。

    他与工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经过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苏州市中院两次审理后,今年6月29日,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工行为储户取款被骗造成的损失担
责三成。据悉,这是我国首家银行因储户使用ATM机被骗而被判买单的案件。

    骗子伪造“操作须知”卷14万元

    2006年4月8日晚8时左右,蒋建樑持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至位于苏州市景德路和中街路交叉路口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按照正常的取款程序输入了密码和要取款的金额1500元,取款机屏幕显示交易成功后,他等着机器吐钱。这时机器内突然发出一阵异响,钱没有吐出来。

    他拨打了工行的客服热线“95588”,电话连续响了一分零三秒,无人应答。正在他焦急的时候,他发现了ATM机上贴有一张“操作须知”,“操作须知”除了安慰的话语外,还留下了联系电话:618-922-95588。他拨打了上面的客服号码,并按接话员的指导他将卡中款项“安全”转移。

    第二天上午9时30分左右,他带着身份证来到工行,发现张贴在ATM机显要位置的“操作须知”依旧醒目地在那里。但他拿到卡查询后发现,近14万元被转走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张贴在ATM机上的“操作须知”并不是银行所为,跟银行无关。他向苏州平江公安分局桃花坞派出所报案。警方侦查发现,有人分三次以5万元、5万元、3.85万元将蒋建樑账户上的13.85万元转入3个账号,后又在当夜,被全国各地26个不同账号取走。

    警方查明,案发当天,有人曾在苏州某开发区一个ATM机取过钱,而那张卡就是在苏州工行某分理处办理的,但在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人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明显不符。身份证的主人,是一位外地在读的学生,该学生向警方证实,他前些日子身份证曾被窃。另外,“操作须知”上的电话618-922-95588,有效数字只有8位,即61892295,是一个小灵通号码,后缀的3位数字“588”属于无效数字,是用来迷惑客户上当的。

    判决给其他银行警示

    因为无法从银行那里取得满意的答案,更让他气愤的是,银行强调ATM机诈骗事件确实与银行无关。蒋建樑遂一纸诉状将苏州工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损失13.85万元和利息。

    苏州工行认为:首先,ATM机的管理欠缺和此案的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导致蒋建樑存款流失的直接原因是他人所致;第二,蒋建樑疏于防范,听信他人的告示造成资金损失;客户在办理灵通卡时,都必须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工行的服务电话仅95588,蒋建樑是凭密码转账;第三,被告为防范ATM机的操作风险,已在机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

    蒋建樑反驳说,他从未见过工行所谓的章程,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而且伪造“操作须知”与银行认可的提示都是贴在机体上。 法官说法

    银行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不能说没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沧浪区法院法官表示,该案的焦点是银行究竟有无过错。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应履行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

    事发第二天,被告下属的分理处在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ATM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另外,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

    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接通时间为一分零三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

 
     
 
 
【我有话说】
编辑:徐振华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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