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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兼职人员权益同样受劳动法保护

2006-5-9 11:10:52
 
 

  在校研究生张小姐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在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了一年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兼职的在校学生,不能像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由,克扣了张小姐工资6000元。张小姐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

  日前,上海市黄浦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在判决生效7天内支付张小姐一年的基础工资差额6000元。

  2004年5月,张小姐到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兼职,从事网站编辑工作。经过三个月试用,张小姐在同年8月15日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于2005年8月15日终止。协议规定,张小姐每周至少去公司一次,基础月工资为1000元。另外,公司根据张小姐所写的文章字数另行结算工资。

  按签订的协议,张小姐在该文化传播公司兼职工作了一年,但公司每月只给她基本工资500元。于是张小姐要求公司按照当初的协议书另支付其余每月500元,即全年6000元的报酬,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张小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她是在校生为由驳回了她的申请。无奈,张小姐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张小姐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张小姐每月报酬1000元是按照她每月文章字数支付的。当时约定张小姐每周来公司一次,并参加公司举行的活动,但张小姐未履行相关义务。该文化传播公司还称,刘小姐的文章均是抄袭的,因此不愿意支付刘小姐合同约定的报酬。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张小姐是在校研究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平等自愿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校兼职人员的权益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

  协议书明确约定,张小姐的基础工资为1000元,原创文章的报酬按字数另行结算。但依据张小姐提供的工资单,该公司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每月支付张小姐的基础工资却为500元,张小姐要求公司支付每月克扣的基础工资,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的答辩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支持了张小姐的诉请。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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