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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险情,妇女应获优先权

2006-3-9 10:04:56
 
 

  “今年我没有妇女权益类的议案,怕是要让你失望了。”3月2日,重庆代表团刚到驻地,记者就敲开了夏之宁代表的门,这是他的开场白。

  毕业于丹麦哥本哈根大学化学院的夏之宁代表是重庆大学博士生导师,农工民主党副主委,主管妇女工作。他长期关注妇女权益问题,曾获重庆市十佳妇女之友称号。去年,夏代表一共提了4份有关妇女权益的议案,两会期间采访他时,他那种发自内心的对人、对妇女的尊重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过,去年6月,在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期间,我曾和30多名代表一起提出议案。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保障妇女有获得安全和自由的优先权。我的观点,得到了许多与会者的认同。你们以后或许可以关注一下这个问题。”显然是知道记者的心思,他主动和记者聊起了妇女类话题。

  自然科学的知识背景,让夏代表对方方面面的问题都有着缜密的思考。他对妇女权益保障有着一种独特的理解,在夏代表看来,保障妇女权益,分为三种情况:对已经取得的妇女权益要保障不删减;对需要提升的妇女权益要保障增长;在某些情况下,妇女作为弱势,应保障其享有优先的权益。他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对此也作了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特殊的权益”。但是,这种特殊权益的保护应该得到更多的、具体的体现。

  “本着这种想法,我提出了这个议案。”说到这里,夏代表特别强调:“我认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男女的生存权同时受到威胁,女性应该优于男性,受到特殊的保护。这个时候,男女平等是另外一码事,妇女儿童、社会地位不利者由于生理、心理处于弱势,应当是优先考虑的对象。这既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道德,也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的基础。”

  夏代表进一步指出:“在道德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的情况下,用法律的条文将突发事件发生时,妇女儿童优先的原则加以规定是有必要的,有利于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有利于倡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同时,这种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既然您思考得这么成熟,您何不就这个问题提出议案?”听完夏代表有理有据的分析后,记者恳切地、试探着给他提出建议。

  夏代表若有所思地拿出一份材料,看过以后他笑了:“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谢谢你的提醒。2006年立法计划已经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进入立法程序。这个问题可以继续提。我马上着手写议案,然后再联系代表。”

  3月3日,记者短信联系夏代表,他回复:议案已经撰写完毕。3月4日,记者再次与他联系,他回复:正在与其他代表沟通、联系,已有25人签名,成功在望。

  3月5日,记者欣慰地拿到了这份关于将妇女优先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议案由夏之宁、陈忠林、马千真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处理原则”一章中写入“妇女、儿童、严重伤病者以及老年人,有优先脱离危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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