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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2006-1-13 11:03:10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专家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但有关专家表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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