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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忌“口无遮拦”

2003-7-28
 
    7月19日本报报道了江西省首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在电话中扬言要“炸毁京九铁路”的老汉李大德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的解释,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当属其中之一。

  因“口无遮拦”而付出的沉重代价告诉我们,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说话的相对自由和宽容的同时,也对说话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更多制约的要求。在法治时代,虽然每个人都拥有不可或缺的“话语权”,但并不代表你就有权利“口无遮拦”。

    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是进一步的人性化所带来的自由和宽容。但这种自由和宽容不是无边无际没有底线的,这种自由和宽容应该建立在严格遵守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的基础之上,应该建立在对社会、对他人有贡献而非破坏和侵害的基础之上。如果把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和宽容”理解为就是什么都能够说,那就大错特错了。拨一个电话,编一条恐怖信息,以此来吓唬别人取悦自己,难道自由社会就可以让你如此“自由”吗?要知道,自由社会首先是法治的社会,任何的“闯红灯”都将难逃法眼,哪怕这个违反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损失。
 
     
 
 
 
来源:江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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