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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昨获通过

2005-12-2 9:55:50
 
 

  本报南昌讯记者罗峰报道:1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该省第一部规范减轻企业负担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政府将据此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而该目录一旦出台,将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以后,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须作记录并归档,对于该记录,企业和公众都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禁止向企业胁迫低价购得物资、要求企业刊登广告,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企业负担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政府相关部门收到后5天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据悉,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都属于公用事业企业或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者,按照新规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也不得以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除了对政府部门的约束外,新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约束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若有擅自到企业检查、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或旅游等,犯其中任何一条,获利全部追回、退赔,最轻给予警告处分,情况严重者将被开除。

 
     
 
 
【我有话说】
来源: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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