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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获悉,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据悉,此次调整明确了部分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新区的适用区域,并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经济指标参考因素发生变化
据悉,我省是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1995年以来,省政府于1997年、2000年、2004年和2006年先后4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今年这次调整是第五次。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参考因素已发生了变化,因此,适度调整江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区域很有必要。
2007年5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过测算,设计出了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初步方案。为了让方案更加合理化、透明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将初步方案挂在网上公示,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经劳动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从2007年12月3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方案】
月最低工资平均增幅8.71%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的相关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此次调整的具体方案。一类区域由原先的510元/月、5.7元/小时调整至580元/月、6.5元/小时;二类区域由原先的480元/月、5.4元/小时调整至520元/月、5.9元/小时;三类区域则由原先的450元/月、5.1元/小时上调至480元/月、5.4元/小时;四类区域从原来的420元/月、4.7元/小时调为450元/月、5.1元/小时;五类区域从390元/月、4.4元/小时上调为420元/月、4.7元/小时。
该工作人员表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8.7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8.9%。
【调整亮点】
部分非行政区纳入适用区域
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保持五类区域。同时,为了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此次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作了较大范围的调整,明确了部分非行政区划分的开发区、新区的适用区域。这也是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大亮点。
如原先的一类区域的适用范围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首次将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列入其中。
省劳动部门的相关人员表示,随着近年来江西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新区立足。原先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将这些主要新区明确标出,使得少数企业钻空子。因此,此次明确了部分非行政区划分的开发区、新区的适用区域。
社保费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除了首次明确部分非行政区划分的开发区、新区的适用区域外,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中明确规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将该规定明示在调整方案中是因为,在平日的劳动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给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费也算入最低工资标准中,除去社保费用后的工资,实际上低于所在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一些劳动者却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因此,今年特意将该规定明确写出。
该工作人员还介绍,加班工资,国家规定的中、晚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露天采矿、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都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方案延伸】
试用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省也根据该法出台了《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注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用人单位,都应自规定之日起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发工资不得低于此次调整后的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刘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