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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对小偷行窃居然视而不见?

2004-2-2
 
 


位于胜利路步行街的蔓迪莎服装店

    本报南昌2月1日消息(小真 记者 杨溢/文 记者 黄志文/图) 饶女士在一服装店内挑选衣服时,口袋中的2000多元钱被小偷窃走,而就在小偷作案时,收银员却视而不见。

    据饶女士称,2004年1月28日下午,她同女儿一道去逛南昌市胜利路步行街。当走进蔓迪莎服装店(胜利路132号)时,母女看中了一件衣服,试衣后觉得挺满意,便走到收银台前付款。等饶女士付完款后,收银员告知其口袋里的钱物刚刚被小偷盗走。饶一惊,一摸口袋,2300元钱果真不见踪影。

    当饶女士询问收银员如何知道其钱物已被盗时,收银员答复说:“小偷在行窃开始,我便看见,但因怕遭报复,不敢说!”在饶女士报警后,南昌市滕王阁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对当事的收银员作了笔录。对于收银员的说法,饶女士甚是气愤,她认为消费者进入商店购买衣服,理应受到保护,况且,钱在被盗过程中,该店收银员看得一清二楚,却没有给出半点提醒。因此,“蔓迪莎”服装店应对其钱财被盗负相应责任做出赔偿。可该店负责人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争执不下,1月30日下午,双方在南昌市东湖区消协接受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对于饶女士的指责,“蔓迪莎”店负责人刘女士称,她当时没在店里,得知此事后,询问了当时在场的收银员,该收银员只是表示当时人员比较杂,并没有目睹小偷作案。就算饶女士的钱财确实在该店被盗,具体的数目也无法确认,所以不能接受饶女士的赔偿要求,须等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再表态。

    就此事,负责调解的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法》第十八条明确表示,经营者有义务保护其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蔓迪莎”应对在其店内消费的饶女士财物被盗一事负相应责任。

 
     
 
 
 
来源:经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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