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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独企”变个体不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2006-4-18 8:57:45
 
 

  南昌市地税局今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据了解,根据税收优惠规定,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这仅指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则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另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持减免税申请、《再就业优惠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汪巍 周鹏 记者 饶金华)

 
     
 
 
 
来源:今视网-经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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