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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记者今日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南昌五个开发区可以接受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直接实施行政执法。
此前,由于开发区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市政府有关部门现有力量又难以承担起各开发区的执法任务,导致各开发区在文化、卫生、教育等领域出现管理盲区,为此,南昌市特制定《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
据了解,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五个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该规定。规定正式施行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以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还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除外。
同时,南昌市也规定,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委托部门依法予以赔偿。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张竹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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