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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江西省广播电视厅更名为江西省广播电视局,为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影视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影视工作的批示、决定;研究并拟定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省广播影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2、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3、审核并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申报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4、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5、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全省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其建设、维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6、直接领导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电视台等直属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传输覆盖。
7、指导和组织全省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8、管理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9、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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