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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法应先经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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