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广电要闻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网上办事 | 许可证信息 | 公告通告 | 村村通 | 传媒资讯 | 文化产业
 当前位置>>首页>>广电总站>>政策法规>>首页推荐
 
 
广电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2008-6-5 10:10:22
 
 

  5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规定说,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电影院线制、股份制改革,大力培育农村电影经营主体,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继续鼓励组建以市(地)为龙头,各县(市)参股,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股,并以乡、村放映点为基础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研究,现对组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审批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组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符合《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广发〔2007〕52号)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作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注册名称须冠以“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字样,以有利于享受国家扶持农村数字电影的优惠政策。

  三、申请成立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范围在市(地)辖区的,由本市(地)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经营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经营范围跨省区的,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申报单位须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五、凡已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如跨区域经营,需按此补充规定重新申报。

  六、本规定解释权为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我有话说】
编辑:宋艳
 
来源:广电总局
 
 
  [关闭窗口] [  ] [打印]    
   
 
相关新闻
 
  •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数字声音广播试验加强管理的通知
  • 广电总局关于颁布07年度科技创新奖获奖结果的通知
  • 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3月全国拍摄 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
  • 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3月全国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一项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卫星直播系统一体化下 变频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  
    ·关于对全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清理整治的公告
    ·广西电影制片厂转企改制工作取得成效
    ·十五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聚焦奥运体育电影
    ·广播童话《金猫传奇》捐赠仪式在总局举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办法出台
    ·广电总局:3月 国产电视动画制作备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