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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20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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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省广播电视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电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由省局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局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局科技处在省局科技委委员中遴选,报省局审批确定。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项目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 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省局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 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由省局择优推荐申报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十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

  第十七条 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省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12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单位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省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本年度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受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省局科技处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并按照《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二)的要求填写。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省局科技处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1、召开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复审:评审结果报送省局科技处复审。

  (四)终审:复审结果报送省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行业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 对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省局科技处。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 科技处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局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省局科技处,经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省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并退还省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我有话说】
编辑:周良
 
来源:今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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