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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级广播电台广播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广大广播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广播节目技术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设区市级广播电台和县级广播电视台;奖励范围为对广播节目录制和播出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为局级专业性单项奖,分设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和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含语言类、音乐类、戏曲类、广播剧类等四类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的参评单位为县级(含)以上广播电台、广播电视台。
省级广播电台节目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设区市广播电台节目和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经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初评后,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
第五条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的参评单位为省级电台和各设区市广播电台。
省级广播电台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设区市级广播电台经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初评后,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的节目应当符合省广播电视局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江西省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由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归口管理,委托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广播及监测专业委员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照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各分项均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
第十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由省广播电视局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省局为获得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参照如下标准颁发奖金:
一等奖:1000元
二等奖:800元
三等奖:600元
奖金由各单位自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项目交纳一定数额的评审费。
第十四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撤消其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洁。对徇私舞弊的,撤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七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评定细则,由省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省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审细则
附件二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审细则
附件三 申报表格
(注:以上附件请点右键另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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