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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电视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设区市级电视台和县级广播电视台;奖励范围为对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为局级专业性单项奖,分设电视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和播出技术质量奖。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电视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的参评单位为县级(含)以上广播电视台、电视台。
省级电视台节目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设区市电视台节目和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经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初评后,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
第五条播出技术质量奖的参评单位为省级电视台和各设区市电视台。
第六条 评奖按年度进行。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省广电局科技处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申报的节目应当符合省广播电视局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报送参评节目磁带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项目交纳一定数额的参评费。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录制技术质量奖中新闻和专题类各4名,综合文体和电视剧类各8名;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中片头、短片和动画片类各4名;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中专题纪录片和译制片类各2名,综合艺术类4名,电视剧类3名;播出技术质量奖,全年总播出时间少于5000小时者4名,5000~10000小时者5名,10000~20000小时者6名,20000~30000小时者7名,30000小时以上者8名。
第十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由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归口管理,委托省广播电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电视专业委员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照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进行评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由省广播电视局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各分项奖评定办法:
1、电视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见附件一);
2、电视节目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3、电视节目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见附件三);
4、电视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申报表格(见附件五)。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各分项奖均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四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省局为获得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参照如下标准颁发奖金:
一等奖 1000元
二等奖 800元
三等奖 600元
第十六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奖的处罚。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洁。对徇私舞弊的,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本颁发自省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电视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2、电视节目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3、电视节目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4、电视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5、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申报表格
(注:以上附件请点击右键另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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