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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号文正式实施 广电电信可相互准入

2008-4-7 17:13:10
 
 

  从2月1日起,《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正式实施。该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6部委联合提出,2008年1月1日出台。该文件从投融资、税收、技术、运营、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层面对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给与了政策支持,如;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相关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新股等方式筹集资金,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重点支持数字电视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等等。1号文中,关于促进“三网融合”的相关政策成为焦点问题,文件规定:“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此举意味着广电和电信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而1999年发布的以禁止广电、电信相互准入为核心的82号文也正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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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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