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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版《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类中没有广播影视内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电影院的建设、经营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则要求中方控股;被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广播影视相关内容包括: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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