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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草案》,删除了此前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相关罚款规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者,代之以新的处罚性条款。另外,该草案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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